江苏华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3928号 申请执行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907982070,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709998298,地址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3民初443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03执39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