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执恢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907982070,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申请执行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81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10曰内给付***璟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0曰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1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未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022年11月8日、2023年3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荣成市洲际假日广场33号楼711、712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至2025年11月7日、2026年3月16日止。 2023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被执行人**于2023年5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170元。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第一条履行,则**将位于荣成市××××不动产抵偿给申请执行抵偿该第一条应给付的债务(并由**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81执恢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名下的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成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