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民初9734号
原告:***,女,1995年1月7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永清,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0月7日,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建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84995295K,住所地宿迁义乌国际商贸城A9-1006号。
法定代表人:卓成锂(曾用名***)。
第三人:于学才,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诉被告***、江苏建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于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