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执异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建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卓城锂,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2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建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方公司)申请执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建方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建方公司异议称:异议人与**、**在执行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条件是13万元,在2018年7月5日前给付11万元,另在**工资中扣留2万元,因执行局根据上年度申请人领取**被扣工资为1.85万元,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2万元,如在执行中不足2万元不少于1.85万元,剩余部分让异议人放弃。现法院已经扣除被申请人**工资8936.34元,与原协议不符,差额较大,申请撤销(2018)苏1302执恢830号结案通知书,继续执行2万元。
经查,建方公司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宿城商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建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1257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57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未履行义务,建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已给付18000元,**、**一次性给付建方公司13万元,2018年7月5日前给付11万元。自**工资中扣留2万元,如不足2万元,建方公司自愿放弃余款。本院2018年7月13日提取被执行人**工资8936.34元。
另查明,异议人建方公司在本院尚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即(2015)宿城执字第0216号牛保标申请执行**、建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到位的**工资8936.34元,用于清偿建方公司在牛保标案件中的债务。
本院认为,建方公司在本院既有作为权利人的案件,也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根据作为权利人案件中的总体标的数额,结合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本院认为,协议的内容是**、**履行义务总数是13万,分两次付清,首付11万元,余款2万元,通过执行**的工资予以实现。由于在和解过程中,对于**截止2018年7月4日工资数额未予确定,造成对**工资数额预估不准,产生误解。另外,建方公司在本案中放弃自己的权利,势必影响并损害另案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因此,其放弃权利的行为无效。其在本次执行异议中,要求继续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至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8)苏1302执恢830号结案通知书,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朱雪芹
审 判 员 梁苏林
代理审判员 陈书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盛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