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124号
原告:***,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32-1大有正街劳动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656606755。
法定代表人:王湖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张纯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炳,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全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