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4862号
原告:重庆润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95号附5号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HYT8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32-1大有正街劳动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6566067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润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润玥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润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重庆润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市
书 记 员 周 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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