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华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宁夏隆华建筑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民终4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隆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隆华建筑有限公司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9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94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审判长  牛有成
审判员  倪新秀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瑞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