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毕节路58联合广场4栋16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7334423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六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银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HT9LN8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贵州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六龙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18913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5589元。执行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标的为1324813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8月底前支付327969.56元、2021年9月底前支付472031元,余款524812.44元在2022年10月底前支付完毕,标的款由被执行人直接支付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缴纳了15589元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203民初2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