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沈阳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03执510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大街43号。
被执行人:沈阳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8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被执行人沈阳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75244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审 判 员  岳 亮
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家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