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恢125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被执行人沈阳万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111452579。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万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由(2008)沈和民一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殷 菲
执行员 李秀雨
执行员 于永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