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执恢13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被执行人:沈阳万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1114525-7,住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哲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沈和民一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交执行款628143.61元及利息,已执行回款40422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照执行卷宗中的民事判决书地址向被执行人***、沈阳万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2021年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万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信息,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辽宁省××湖区一处房产,上述财产已移交拍卖程序,经拍卖所得回款4042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沈阳万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沈和民一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玉冬
执行员 李秀雨
执行员 于永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