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异685号
申请人:***,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沈阳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沈阳万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111452579。
法定代表人:李哲。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将(2020)辽0102执恢134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变更申请。
审判长 赵 博
审判员 祁美楠
审判员 姚 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