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0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祥云,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沈阳万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89号(营业代码:71114525-7)。
法定代表人:李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兰生,系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万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沈和民一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沈阳万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本金39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沈阳万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沈阳万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沈阳万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司法拘留15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现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刘皓天
审判员 李秀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