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03执60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沈阳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万喜与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7)辽0103执600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6.94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对其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审判员 赵公谈
代理审判员 冯 凯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