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陇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金陇电梯有限公司与青海乘快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14533号
原告:甘肃金陇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乘快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金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乘快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甘肃金陇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金陇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金陇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