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陇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金陇电梯有限公司与兰州基石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12894号
原告:甘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369号2单元1501室。
法定代表人:郭一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飞,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基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48号世纪广场A座1702室。
法定代表人:杨长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基石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晖
人民陪审员  岳辉平
人民陪审员  陈柯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琬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