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陇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兰州渝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102民初12897号

原告:甘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滩尖子369号2单元1501室。

法定代表人:郭一川,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飞,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渝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甘肃**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渝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州渝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电梯维护保养费人民币45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连约金1879.2元(计算至2019年9月25日)并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支付自2019年9月26日至实际给付欠款期间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依法成立的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公司。2016年8月被告公司尚在注册成立阶段,被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兰州渝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半包的方式为被告使用、管理的1台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维护保养,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维护保养费为4500元,分两次支付,即2016年8月15日前支付2250元,2017年2月15日前支付2250元。2016年9月23日被告公司正式成立登记名称变更为兰州渝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己过,但被告经原告多次电话催要及发函催要,至今尚欠原告维护保养费45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兰州渝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维护保养合同1份、维保记录及催款通知书,证明该公司与被告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向被告提供了维护保养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使用单位为被告兰州渝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维保单位为原告甘肃**电梯有限公司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半包的方式为被告兰州渝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管理的1台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维护保养,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维护保养费为4500元,分两次支付,即2016年8月15日前支付2250元,2017年2月15日前支付2250元。2016年9月23日被告兰州渝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登记名称为兰州渝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维护保养费4500元,故引起本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未到庭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及维修记录证明,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为被告使用电梯提供了维护保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维保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79.2元(计算至2019年9月25日)并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支付自2019年9月26日至实际给付欠款期间违约金的请求,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调整为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支付违约金15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州渝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4500元,支付违约金1500元,共计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兰州渝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电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撒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宏茜

人民陪审员  李小花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