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4236号
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莹,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博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12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边士伟。
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博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元(已减半),由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