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博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微能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博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6执27806、2780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微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68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三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甘肃博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6号广源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边士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微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2430.00元,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了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