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执60548号
申请执行人:******电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黄房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电动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电动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6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为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