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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国合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高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25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香河国合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现代产业园宝海路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高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路10号高新技术开发区38号楼A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香河国合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高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8787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6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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