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911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阜蒙县。
被执行人***,地址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阜新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细河区恒业****1网。
法定代表人***。
***与***、阜新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911民初15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阜新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阜新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阜新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包硕
执行员*阳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