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4执120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日作出的(2019)贵仲裁字第06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内容为:被执行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07,584.12元,支付违约金107,292.02元,两项合计514,876.14元,从2020年5月14日起被执行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0,784.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租赁架料款304,163.70元、保全费损失5,000.00元,保险费损失1,063.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受理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规避执行后果告知书。 2、2020年8月5日、10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网络查控。银行反馈账户余额4,459.00元,已扣划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对该账户(2351090001201100005862)已进行冻结,冻结金额0.1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车辆、税务等反馈结果未发现财产线索。 3、对被执行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人行查询,未反馈。 4、前往安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 5、前往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普定县房屋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登记情况,反馈为无。 6、前往普定县玉秀街道玉兔社区居民委员会查询被执行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财产情况,未发现财产线索。 7、前往普定县穿洞街道办事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单位应收的工程款825,102.84元范围内依法进行了冻结。 8、依法将被执行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消费、失信人员名单。 9、依法发布对被执行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悬赏公告。 10、2020年10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4459.00,已被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普定县穿洞街道办事处有应收工程款,但未结算,本院已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冻结部分款项。本案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4执120号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玉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张    健
书记员 方灵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