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初33号
原告(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佳佳,贵州联通(关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申请执行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57号兴隆城市花园怡水园G栋5单元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566066229。
法定代表人:何叙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晓容。
委托代理人:谢春梅,该公司行政主办。
第三人(被执行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建设路6号6幢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03322257P。
法定代表人:曾宪怀,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21年1月28日立案,于2021年6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玉
审判员 陈雯贞
审判员 洪 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中国
书记员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