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02财保46号
申请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兴隆城市花园怡水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566066229。
法定代表人:何叙荣。
委托代理人:*某某,女,198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
被申请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建设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053322257P。
法定代表人:曾宪怀。
申请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场信用社,账号为:23510********中的存款人民币1063278.06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63278.06元的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现申请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保全的担保财物。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顺市骏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场信用社,账号为:2351********中的存款人民币1063278.06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阳华强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