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广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03执恢2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北广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西湾子镇榆树林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5607364-3。
法定代表人:**广,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海东,男,汉族,1979年3月21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执行人河北广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海东垫付工程款追偿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双滦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双滦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