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黔0103民初6902号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黔盛优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口雄骏国际大厦15层A座。
法定代表人雷永康。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草巷10号1层1号、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魏民。
委托代理人勾清芸,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邓明松,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黔盛优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盛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黔盛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永康、被告澳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勾清芸、邓明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黔盛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宣传片,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宣传片制作完成第一次交片后,被告未在其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被告已视为认可原告所提交的工作;后因被告一度拖延脚本方案的修改意见,导致脚本确定时间推迟,且被告准备工作不足配合度不够及周末不上班等原因导致了拍摄时间推迟,因此导致原告交片延期,原告对此应免除交片延期责任。现被告既不友好协商也不履行合同,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宣传片制作尾款168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澳源公司答辩称:因双方约定7月23日交付广告片母带,但原告于7月28日才第一次交付,且明显有文字错误、图片混乱等问题导致质量没有达到要求,故澳源公司对该交付的母带是有异议的,因此并未达到付款条件;此后对方也未进行整改,故因在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时黔盛公司仍未完成,澳源公司已经要求停止制作,故原告诉请支付余款无事实依据。
同时,被告澳源公司反诉称:因需要参加2017年7月底六盘水和8月中旬广州展会参展宣传需要,委托黔盛公司制作企业视频宣传片。合同签订后,澳源公司依约支付了预付款11200元和移交有关企业资料。双方还建立了微信互动工作群,被反诉人委派制作导演冯磊加入群负责对接工作。但黔盛公司并未严格履行合同,未按期交付制作成果,根据约定被黔盛公司应于2017年7月23日前完成制作交付母带,但其交付的母带不仅脚本中有明显的文字错误、素材及图片混乱不堪、视频效果劣次,没有任何制作创意,更未达到宣传目的。对此,双方通过微信群反馈沟通,要求立即整改制作。但被黔盛公司根本未按要求重新拍摄、修改,到7月31日黔盛公司仍不能交付达到片质要求与合同目的样片,而展会时间已到,双方签订宣传片制作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故澳源公司已要求停止制作。综上,因黔盛公司不仅违约且无履行能力,导致参展取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澳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反诉请求判令:1、驳回被反诉人的本诉诉讼请求;2、解除双方签订的《宣传片制作合同书》,并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已支付的预付款11200元;3、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一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被告黔盛公司对反诉答辩称:迟延交付是因为澳源公司拖延时间、配合度不够、修改意见迟缓,澳源公司是到7月31日才叫停制作,但此时我公司的费用均已经实际产生,且我公司拍摄的照片也已由澳源公司在实际公开使用,因此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2日,黔盛公司(甲方)与澳源公司(乙方)签订《宣传片制作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合约目的为甲方为乙方制作电视广告片。制作期限为合同签订后甲方正式进行制作,前期脚本编写3天,拍摄3天,后期制作3天,2017年7月23日晚上24:00前必须完成制作交付乙方母带。合同价款总额为28000元,合同签订时支付总金的40%预付款11200元、预付款到账后正式制作。2017年7月23日晚24:00点前,甲方交付给乙方母带,且母带经乙方验收无异议或公开播放后,甲方应向乙方开据有效发票后支付给甲方,计16800元。片质要求为应符合经双方确认的广告片脚本、创意意图、修改意见、客户要求等内容,上述内容均需有文字记录,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迟延条款为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甲方拍摄延迟,乙方应按甲方实际的损失做经济补偿;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逾期完成本约规定之广告片制作,甲方对此免除逾期交片责任;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交付母带,制作质量不能满足乙方要求所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验收条款为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母带后,应根据事前确认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应在其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凡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日出书面异议或公开播放的,视作认可甲方所提交的工作。合同签订后,澳源公司向黔盛公司支付了
预付款11200元。后因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及余款的支付产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
另查,庭审中澳源公司提交双方合作中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拟证明7月27日澳源公司催促黔盛公司提供材料并提出整改要求后,黔盛公司于7月28日第一次提供视频,因7月31日黔盛公司表示第二稿仍在修改中并预计次日发送稿件,导致澳源公司负责人于当日叫停制作的经过。对该证据,黔盛公司认可7月28日第一次提交母带并于7月31日双方停止合作,但认为该微信记录不全面,且系澳源公司准备工作不足配合度不够等原因导致制作交付迟延。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宣传片制作合同书》、银行电子回单、脚本、母带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黔盛公司与被告澳源公司签订的《宣传片制作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双方合同是否应解除;二、双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认定。
对于焦点一,因双方均认可7月31日澳源公司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中表示停止合作后,双方实际已经停止了合同的履行,故双方合同客观上未能继续履行且澳源公司也不同意再继续履行,导致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对于澳源公司反诉请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焦点二,现双方对迟延交付母带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均认为系对方拖延违约行为导致交付迟延。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建立的微信工作群记录可以体现双方在前期制作进度中一直在相互进行沟通,但因双方在合同中仅对交付母带时间做出约定,而对前期制作过程中的实地拍摄等需要相互配合工作的具体进度、母带质量创意及修改标准等具体事项均约定不明,导致母带迟延交付以及双方对母带质量要求及后期修改程度产生较大争议,故对于合同未能继续全面履行双方均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又因黔盛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已经实际投入一定资金,故本着公平原则,该预付款黔盛公司不再予退还;同时,因本案合同目的是为澳源公司参展活动制作宣传广告片,现本案合同实际未全面履行完毕,且对澳源公司参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故澳源公司以此抗辩并拒付合同余款的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澳源公司反诉经济损失一万元,因当庭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本诉原告贵州黔盛优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贵州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贵州黔盛优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贵州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