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2民初2167号
原告:贵州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067716986R。
法定代表人:**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43724,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第1-5栋(2)19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0177490J。
法定代表人:魏民,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光友,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贵州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贵州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应诉答辩中提出对原告检测质量的异议,本案争议涉及专业检测技术。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与被告所涉纠纷属知识产权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