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华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雨施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25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原告:北京盛世华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13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雨施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楼2-6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盛世华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与被告北京雨施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施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盛世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盛世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世华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北京盛世华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