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绿阳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庆中民终字第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庆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审被告甘肃绿阳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罗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绿阳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与***合伙承包的西峰区东大街南北侧人行道改造工程合伙账务未经双方当事人清算,该工程决算价691875.05元,原审执行工程款377000元,建设单位拨付***350000元,工程决算价与拨付工程款之间存在差异。原判认定该工程总支出为***向***所借317000元、合伙利润为243780.52元,缺乏证据证实。据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536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常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