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城市建设和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县城市建设和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大理大德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28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永平县城市建设和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平县博南镇荷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86885867150。
法定代表人:蒋玉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钏荣波,男,汉族,1973年1月31日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大理大德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平县博南镇博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87670968102。
法定代表人:邓裕川,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柏江,男,汉族,1954年12月10日生,,住所地永平县
申请执行人永平县城市建设和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理大德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依法作出的(2020)云2928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大理大德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永平县城市建设和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1日始至2020年6月30日止,按月息1.5万元计付;100
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1日始至2020年6月30日止,按月
息1万元计付;5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1日始至2020年
6月30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二、案件受理费76480元,减半收取38240元,由被告大理大德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因为大理大德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平县城市建设和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平县城市建设和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理大德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大理大德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永平县城市建设和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本金750万元及调解书确定的相应利息。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永平县城市建设和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理大德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2928执240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20)云2928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清杨
审判员  刘国瑞
审判员  杨建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国蓉
书记员马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