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怡发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487号
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2930号2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23867364。
法定代表人:胡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克、董勍,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怡发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汇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7291826110。
法定代表人:蒋赞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蓉,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怡发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凉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孔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