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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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08执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第18幢1楼1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238673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裕润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海中心1号楼-2、7-610(创实商务秘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托管第0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KX685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裕润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08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11160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2526元、执行费157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于2023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于2023年3月13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于2023年4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3年5月10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111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2526元、执行费1574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裕润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08执6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萍
执 行 员 石 慧
执 行 员 丁 怡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