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879号
原告: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兴南路32号3幢411室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第18幢1楼17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现原告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600.36元,共计1,625.36元,由原告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施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