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太民初字第3047号
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475号1幢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胡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工业集聚区西二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采购设备及配件一批,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价1421800元,并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被告截止起诉之日尚拖欠合同款695260元未付。被告拒不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95260元、违约金28436元(违约金以合同总价1421800元的2%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与呼和浩特市签订有《燃气锅炉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只有等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货款的30%,剩余货款的5%作为质保金。被告在验收合格前只能支付65%的货款,而该项目工程因防雷检测程序未进行验收,被告不能支付剩余货款。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为呼和浩特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的中标单位,于2013年8月26日签订了《燃气锅炉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为完成项目,被告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购设备及配件一批,原、被告于2013年9月10日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价为1421800元。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供方,被告为需方。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支付货款的65%,现场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30%,剩余部分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的第7项约定一切与电控有关事项全权负责由供方协调,一切因电控验收不合格造成的问题,所有责任由供方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所需供给了价值为1421800元不同规格的设备及配件,被告于2013年9月23日支付原告货款426540元、于2014年4月29日支付原告货款300000元,两次共计726540元,还剩197630元未达到合同签订后支付货款的65%的合同要求。剩余货款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供货凭证、银行支付凭证、增值税发票、安装合同及调查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至原告起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726540元,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后支付货款65%的要求履行义务,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65%以内的剩余部分即197630元。因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提供的设备及配件是否经调试验收合格,原、被告双方合同也明确约定了一切与电控有关事项全权负责由供方即原告协调,对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超出合同总价65%的部分,本院暂不处理。对被告辩称,依据被告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与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只有等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货款的30%,剩余货款的5%作为质保金,被告在验收合格前只支付65%的货款的辩论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对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436元的诉请,原告系按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计算,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违约方按合同价的1%-10%支付违约金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7630元、违约金28436元,共计226066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37元,由被告河南神风锅炉有限公司负担7174元,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鹏
审判员张中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