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云06民辖终50号
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久安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昭通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昭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602民初30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扶建设公司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扶建设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云南久安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昭通市昭阳区。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昭阳区的辖区法院即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中扶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勤
审判员 陈晓良
审判员 李绍宏
书记员 王政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