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云0127民初1608号
原告云南久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兰茂星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艳梅独任审判。2019年7月29日,原告云南久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兰茂星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久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兰茂星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艳梅
书记员 毕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