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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久安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云0602民初3053号
原告云南久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分公司、昭通市开发投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签订地和合同的履行地均在昭阳区,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庆 人民陪审员  锁才红 人民陪审员  罗 芸
书 记 员  赛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