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502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执行人:通辽市派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交通路中段新城小区21号。
法定代表人:邢海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派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内0502民初7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派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148.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