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派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辽市派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02民初4827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通辽市派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北115号。
法定代表人:邢海波,经理。
被告:**,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证号:×××。
原告***诉被告通辽市派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