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派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辽市派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02民初6984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通辽市派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北115号。
法定代表人:邢海波,经理。
原告****被告通辽市派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8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