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122执496号
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18)陕01民终5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00000.00元的保证金和利息,同时本案的受理费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30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于和解当日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57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1月23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