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6民初611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嘉华大厦十二层北部第A1—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352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计791元,由***负担。
审判员陈月寒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