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28民初2351号
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漳州市平和县山格镇宝丰工业集中区内下洲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05430545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三英,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漳州市芗城区嘉华大厦十二层北部第A1-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3528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已与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7元,减半收取计1348.50元,由平和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