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125号之一
原告:厦门鑫雨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强业楼1001A室。
法定代表人:陈晶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文,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9号康利金融大厦505单元之二。
负责人:柯俊伟。
被告: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嘉华大厦十二层北部第A1-A2。
法定代表人:柯俊伟。
原告厦门鑫雨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厦门鑫雨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鑫雨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鑫雨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5元,减半收取计2732.5元,由厦门鑫雨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建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戴小 青)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