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1479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德锡,尤溪县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嘉华大厦十二层北部第A1-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35280。
法定代表人:柯俊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苏新耀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曾玉水
书 记 员 陈上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