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682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陂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YHUC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镇***55号(紫金大厦(H楼))5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031974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100号云港花园3幢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352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福建省平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傅  和  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