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682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陂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YHUC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镇***55号(紫金大厦(H楼))5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031974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100号云港花园3幢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352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福建省平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傅 和 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