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9987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嘉华大厦十二层北部第A1-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352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园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向***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2973.77元(其中:医疗费43461.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交通费250元、护理费4125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65700元、残疾赔偿金1037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4434.8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扣除已经赔偿的38276.81元,还需赔偿234696.96元。二、***、园林公司与***对***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园林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4日,***与其他两个工友**成、***受***的雇请到**市新罗区富力建发**居为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安装挡雨蓬玻璃,工资300元/天。然而,在安装过程中,***不幸从离地约6米高的挡雨蓬上摔到地面,致多处受伤。 摔伤后,***的工友立即拨打120,并将***送往**市第一医院门诊急救并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颅脑外伤:1)左颞硬膜外血肿;2)右颞少量硬膜外血肿;3)左侧动眼神经损伤;4)颅底多发骨折;5)颅内积气;6)左眼眶顶部、内外侧壁骨折;7)左颞骨及蝶骨多发骨折;2.左手第3近节指骨脱位;3.***指骨半脱位;4.右手第2、3指中节指骨脱位;5.***裂伤;6.***裂伤;7.***荡性聋;8.右眼白内障;9.21、22、23、33冠折,住院22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6420.04元。此外,***因病情治疗需要还在**市××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买药品花费9240元。出院后,***因右眼外伤后视物模糊于2021年4月26日再次回到**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3天,被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外伤性瞳孔散大、颅脑外伤史,并于2021年4月27日行右眼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此次住院共计花费医疗费8256.94元。此外,在前述两次住院治疗出院后,***遵照医嘱多次回到**市第一医院复查头颅、耳朵听力以及眼睛,共计花费医疗费6689.73元。同时还于2021年8月5日回到**市第一医院修复牙齿,花费医疗费2855.26元。 治疗终结后,2021年5月13日,***委托福建闽西***定所对其受到的损伤评定伤残等级,该鉴定所于2021年6月11日出具了闽西***定所[2021]临鉴字第683号《***定意见书》,评定***右眼外伤性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听力障碍大于61分贝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为此花费鉴定费用1000元。***在本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72973.77元。 ***雇请***高空施工安装挡雨蓬,却没有为***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在施工过程中意外摔落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案涉工程是由园林公司向**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后发包给没有承建资质的***,再由***分包给同样不具备承建资质的***。***作为雇主应当对***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园林公司作为分包人、发包人应当与***对***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事发后***仅向***赔偿了包含医疗费在内的38276.81元,其余赔偿至今协商未果,故起诉。 ***辩称,一、***与***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不认识***,***是***雇请的工人,***也只是将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的挡雨棚玻璃安装部分的劳务,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因该劳务并没有施工资质的要求,***长期从事该劳务,***对于***受伤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的诉请存在不合理部分不应支持。1、护理费***主张165元/天没有提供相关依据;2、误工费***主张按照300元/天计算缺乏依据,***身份为农民,其误工费标准只能按照2020年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46674元/年标准计算(即128元/天计算);3、残疾赔偿金***主张增加1%的赔偿系数没有法律依据;4、***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缺乏依据,***伤残等级十级为最低级,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影响其扶养能力,***主张增加赔偿系数也没有依据,不应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5、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6000元,明显偏高只能按照3000元标准;6、***自身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30%的过错责任,不应要求责任人承担全额赔偿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对***的诉讼请求。另,***与***之间的工程造价是43830元,包工包料,***向***支付工程款共计40000元。 ***辩称,***是***雇请的工人,是***将工资发给***,然后***将工资发给***,***与园林公司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不可能独自承担责任。***是通过***拿到涉案工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预先支付玻璃款3万元,等工程完工后再行支付剩余款项。***住院的时候,***在***处拿了5000元款项给***支付医药费。***没有为***缴交保险,这个是公司应该做的。 园林公司(提交答辩状)辩称,一、园林公司不是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适格被告,不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何时进场施工,由何人雇请施工,园林公司对***的情况并不知晓。二、***自述受***雇佣,系雇佣关系,因此发生的损害后果由雇主***承担。三、***在施工过错中,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四、园林公司与***之间就项目施工存在争议,事发时***是否为园林公司项目施工,存在争议。五、即使认为***的损害发生在园林公司项目中,***的损失计算也偏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1、医疗费、没有医生的医嘱显示需要外购药物,应扣除外购药品9240元。第一次受伤显示***裂伤,没有显示牙齿损失,修复牙齿2855.26元应予以扣除。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20元计算。5、营养费、治疗期间医生已给予足够的营养支持,出院时没有明确的加强营养医嘱,该项目费用不应支持。6、误工费按照农村居民165元/天,计算住院期间。7、伤残鉴定检材未经各方质证,对此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应予以认可。残疾赔偿金不应予以支持。8、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构成伤残,都不应支付被抚养人生活人,该项目没有法律依据。9、鉴定费系***举证需要支出,应自行承担。10、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不应支付该项目。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4日,***雇请***到**市新罗区富力建发**居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安装挡雨蓬玻璃,双方约定工资300元/天。在安装过程中,***不慎从挡雨蓬上跌落受伤。***的工友立即拨打120,并将***送往**市第一医院门诊急救并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颅脑外伤:1)左颞硬膜外血肿;2)右颞少量硬膜外血肿;3)左侧动眼神经损伤;4)颅底多发骨折;5)颅内积气;6)左眼眶顶部、内外侧壁骨折;7)左颞骨及蝶骨多发骨折;2.左手第3近节指骨脱位;3.***指骨半脱位;4.右手第2、3指中节指骨脱位;5.***裂伤;6.***裂伤;7.***荡性聋;8.右眼白内障;9.21、22、23、33冠折,住院22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6420.04元。此外,***因治疗需要在**市××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买药品,支付费用9240元。出院后,2021年4月26日,***因右眼外伤后视物模糊再次回到**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3天,被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外伤性瞳孔散大、颅脑外伤史。2021年4月27日,***行右眼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支付医疗费8256.94元。 在前述两次治疗出院后,***遵照医嘱多次回到**市第一医院复查头颅、耳朵听力以及眼睛,共计支付医疗费用6689.73元。2021年8月5日,***在**市第一医院修复牙齿,支付医疗费2855.26元。 治疗终结后,***于2021年5月13日委托福建闽西***定所对其受到的损伤评定伤残等级。2021年6月11日福建闽西***定所出具闽西***定所[2021]临鉴字第683号《***定意见书》,评定:“***右眼外伤性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听力障碍大于61分贝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000元”。事故发生后,***向***支付费用38276.81元。 又查明,案涉工程是由园林公司承建后分包***,***再次以包工包料形式转包给***。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病历、福建省**市第一医院肌电图报告单、疾病证明书、福建省**市第一医院出院小结、福建省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疾病证明书、福建省**市第一医院日间病房病历入出院记录单、福建省**市第一医院住院费用证明单、福建省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放射科CT检查报告单、**市第一医院门诊病历、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耳鼻喉科声阻抗报告单、眼科AB型超声检查报告单、听性闹干稳态电位检查报告单、**市第一医院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测报告、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病历、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福建闽西***定所***定意见书、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微信截图、结婚证、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一、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应当如何认定,各责任主体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二、***的损失应如何认定?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案涉工程是由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给***,***再次转包***。***雇请***对地下停车场入口安装挡雨棚玻璃。***按***的指派工作,向***领取工资,***、***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务关系的人格上和经济上从属性的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作为雇主,在施工中发现施工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不具备建筑行业的从业资格,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自身工作能力、工作环境、危险系数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园林公司作为一家具有建筑行业资格的公司,在取得涉案工程后,对外分包工程时本应选择有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或人员进行挡雨棚玻璃的安装等,但其将安装挡雨棚玻璃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再次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园林公司和***在选任人员上具有过错,综合以上情形,本院酌定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园林公司、***分别各自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20%的责任由***自行承担。二、关于***的各项损失应如何认定问题。1.医疗费43461.97元【16420.04(第一次住院)+9240元(外购药品)+8256.94元(第二次住院)+6689.73元(复查)+2855.26元(修复牙齿)】,***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福建省增值税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50元/天×(22天+3天】,***主张50元/天,住院25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交通费250元【10元/天×(22天+3天)】属必要的支出,本院予以支持。4、护理费4125元【165元/天×(22天+3天)】***住院25天,每日按165元计算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5、营养费3000元,***受伤住院治疗,营养费属必要支出,予以支持。6.误工费41088.6元(68481元/年÷365天×219天),***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219天,且***自认为其从事建筑行业,故根据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建筑业为68481元/年。7、残疾赔偿金103752元,【47160元/年×20年×(10%+1%)】***的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伤残,必然给其生活带来不便,残疾赔偿金系数增加1%,符合法律规定。8、被抚养人生活费:44434.8元【儿子***:30487元/年×(18-5.5)×(10%+1%)÷2=20959.81元;女儿**萱:30487元/年×(18-4)×(10%+1%)÷2=23474.99元】,***因伤导致终身伤残,必然导致劳动能力下降,补偿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9、鉴定费1000元,属必要支出,予以支持,以上各项赔偿项目共计242362.37元。结合***的伤残等级(两处十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综上,园林公司、***分别各自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8472.47元(242362.37×20%)。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96944.95元(242362.37×40%),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为102944.95元,扣除***已支付的扣38276.81元后,***还应支付赔款64668.14元。***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8472.47元。 二、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8472.47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4668.1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2689.5元,由***负担600元,漳州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负担600元,***负担8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代)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新兴支行 账号:17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