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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经贸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富丽特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2)沪03强清14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富丽特服饰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 上海富丽特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特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载明:经发布清算公告,申报期内无人申报债权。经调查,富丽特公司名下无可供处置的财产。清算组未接管到富丽特公司的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故提请本院终结富丽特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富丽特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未向清算组提供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等,导致无法清算,清算组申请终结富丽特公司清算程序,于法有据。清算程序终结后,富丽特公司的债权人可依法要求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等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富丽特服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