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伊春市伊春区兴业物资经销处、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民初794号
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兴业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旭日办繁荣社区伊林街残联培训中心南侧二楼北一户,统一和社会信用代码92230702MA19ND1R53。
经营者:李淑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870022(3-7)。
法定代表人:王鹏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朝阳街道办事处朝阳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0945979005。
法定代表人:宋光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非,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兴业物资经销处诉被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兴业物资经销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春市伊春区兴业物资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伊春市伊春区兴业物资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喜娟